关于我们

成都市文化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成都市文化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市社科联领导下的非盈利性的文化产业行业社会团体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的要求,积极开拓,加强合作,竞合共赢,积极参与文化体制改革,维护文化行业和文化企业的合法权益,履行好行业及企业的社会责任,整合社会各种优良资源,解决企业共同关心的发展问题,提升文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成都市文化产业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成都市文殊坊酱园公所56号二楼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总原则,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方针、路线、政策,引导并教育会员爱国、守法、敬业,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积极参政议政,做好文化产业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二)协会通过各种途径联络我市从事成都文化事业和产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争取各种形式的资助和支持;调研文化行业和文化企业的发展动态,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的典型经验,支持成都市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兴办和项目的推广、实施;
(三)接受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委托,充当成都文化产业的专业性中介服务平台,承担项目信息发布、项目招标、项目征集、项目评审、项目推介等系列服务。
(四)为会员提供政策、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金融、投资、法律等咨询服务;
(五)开展文化产业的专业培训、科技咨询、市场营销、行业宣传、品牌建设,指导会员推进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提高成都文化产业的整体素质和行业形象;
(六)组织会员参观、考察发达地区先进文化企业,参与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研讨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广泛联系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利,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密切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联系,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九)本会积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支持和资助成都市文化人才的培养、深造和交流;
(十)组织会员参加主管单位开展的各项活动;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本会奖励对文化产业作出突出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十三)承办政府、主管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种类:
(一)企业会员:以经营和生产文化产品为主的企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外资(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及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化企业驻蓉分支机构等;
(二)团体会员:文化产业的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文化产业的经营者、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从事文化产业的人士。
第七条 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承担会员义务;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属于文化产业及与文化产业行业相关的企业和个人。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在本会组织下,协助解决其他会员在生产、管理、技术、人才、市场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会员因故不能从事文化产业,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织架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举行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可举行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由会长和执行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后聘任。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和执行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现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理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二)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赠和支持;
(三)会员会费;会费的标准为:
协会会费筹集按照会长单位、执行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六个级差缴纳;
协会会长单位年缴纳会费20000元以上,执行会长单位10000元以上、副会长单位5000元以上,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以上,理事单位1000元以上,会员单位600元以上(协会鼓励会员超额交纳会费,对协会经费贡献特别突出的会员将提出通报褒扬)。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对会员和其它文化单位开展非盈利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经营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住所:成都市文殊坊酱园公所56号二楼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6年 4月 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